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一)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这些原则贯穿民事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财产权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物权编
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交付生效。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二)所有权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受平等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用地70年)、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三、合同编
合同编调整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订立与效力
合同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二)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三)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租赁合同(最长20年)、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19类有名合同。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保护性权利,具有兜底功能。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享有生命安全和身体完整权利。姓名权、名称权:决定、使用、变更和许可他人使用。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隐私权:保护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
(三)人格权保护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保护禁令:情况紧急时,受害人可依法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制度
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禁止结婚疾病。婚姻无效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胁迫、隐瞒重大疾病。
(二)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平等享有家庭事务决定权,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夫妻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三)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协议,经30日离婚冷静期后共同申请离婚证。诉讼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暴、虐待遗弃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六、继承编
继承编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产转移关系,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
(一)继承权与遗产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调整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责任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一)侵权责任构成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损害赔偿
侵害人身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侵害财产权赔偿: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三)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八、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口头、书面、默示等。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或期限。
(二)效力瑕疵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三)代理制度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九、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为4年,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为5年。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本体不消灭。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当在诉讼中提出。
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时,民事主体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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