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部门。
(一)行政法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特征包括:调整对象特定(行政关系)、内容广泛易变、实体与程序统一、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程序正当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相对人权利。高效便民原则: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诚实守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原则: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相对应。
(三)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和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等)。内容为权利义务关系,客体为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法定性、权利义务重合性等特点。
二、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编制及公务员管理制度。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负责制。
(二)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录用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原则。公务员管理包括考核、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
(三)行政编制管理
行政编制管理是对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和职位配置的管理。编制管理原则:精简统一效能。编制管理内容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编制管理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
三、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种行为形式及程序。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特征包括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法律效果性。种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
(三)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主要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
四、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行政许可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设定所有许可;行政法规可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许可;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地方性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许可(有效期1年)。不得设定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能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等。
(二)行政许可实施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机关。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一般20日内)、听证(涉及重大利益应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程序:特许(招标拍卖)、认可(考试考核)、核准(检验检测)、登记(形式审查)。
(三)行政许可监督
行政机关应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情况。撤销许可:滥用职权、违反程序等情形。注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法人终止等情形。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应赔偿,被许可人违法应处罚。
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给予的制裁。
(一)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法律可设定所有处罚;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对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当场作出。一般程序:调查取证(2人以上)、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可要求听证。
(三)行政处罚执行
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机构分离。当场收缴: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执行的情形。执行措施:到期不缴纳每日加处3%罚款;查封扣押拍卖财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的暂时性控制。种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实施主体为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可自行执行;无执行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三)行政强制程序
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理由;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冻结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七、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与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税费征收(税收、行政收费)和公益征收(土地、房屋等)。征收原则:法定原则、公平补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征收程序:公告、评估、补偿、执行。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使用相对人财产的行为。特征:紧急状态需要、使用后返还、造成损失应补偿。征用对象包括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等。征用程序:出示证件、说明理由、制作清单、及时返还。
(三)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给予的弥补。补偿范围:征收征用补偿、行政行为变更补偿、信赖利益补偿。补偿原则:公平合理补偿。补偿程序:申请、协商、决定、支付。
八、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特殊方式。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协议。特征:一方为行政主体、目的公益性、行政优益权。常见类型: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行政机关享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解除权。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通过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方式引导相对人行为的活动。特征: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方法多样性。类型:促进性指导(产业政策)、限制性指导(价格指导)、调整性指导(纠纷调解)。相对人有权拒绝行政指导。
(三)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包括行政调查、行政检查、行政公开、行政服务等。违法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复议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不可申请复议的行为:行政处分、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国家行为。附带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一并申请审查。
(二)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为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政府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国税等)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受理: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理:原则上书面审查,重大复杂可听证。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决定类型:维持、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十、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赔偿制度。
(一)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赔偿: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侵犯财产权赔偿:违法罚款、吊销证照、查封扣押等。不予赔偿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二)行政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赔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人身自由赔偿: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生命健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最高5倍平均工资)、残疾赔偿金(最高20倍平均工资)、死亡赔偿金(20倍平均工资)+丧葬费。财产损失赔偿:直接损失。
十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不受理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
(二)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院管辖海关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等。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可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个月内提出(复议后15日内)。受理: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立案。审理: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简易程序45日审结。判决:维持、撤销、履行、变更、确认违法、驳回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十二、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
(一)行政监察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履职、秉公用权等进行监督。监察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等。监察程序:立案调查、审理处置(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司法)。
(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对象:各级政府及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审计程序:审计计划、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制度。问责情形: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等。问责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调查核实、提出建议、作出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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